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7號上 訴 人 樹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炎昌上列上訴人與欣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9 月6 日106 年度訴字第7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張家豪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