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秋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彩菊間終止借名登記回復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民國107 年1 月4 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229,2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2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