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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司繼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75號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代 理 人 楊富傑相 對 人 謝佳樺

謝佳儒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依岑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被繼承人謝見威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謝見威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謝見威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1月20日死亡,相對人謝佳儒、謝佳樺為其繼承人,未向法院辦理陳報遺產清冊,聲請法院命相對人等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謝見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6年1月20日死亡,被繼承人死亡時相對人謝佳儒、謝佳樺為其繼承人,相對人未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等情,有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本院106年11月3日投院美家字第1060001673號函影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則有本院債權憑證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相對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8-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