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571號聲 請 人 黃秀惠律師即被繼承人廖世鐘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廖世鐘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元。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廖世鐘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叁仟壹佰柒拾柒元(含本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廖世鐘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83條、第1150條前段、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第115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再按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是法院依職權審酌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故就不予准許部分,無庸另為駁回之諭知。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廖世鐘(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南投縣○○市○○巷00弄0號,以下簡稱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確定在案。被繼承人之遺產南投縣○○市○○段○○○○○○○號,權利範圍2分之1土地(下稱系爭遺產),經聲請人與買受人廖世郁多次磋商議價,合意以新台幣(下同)102,400元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茲因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無法召開親屬會議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為利分配賸餘遺產,狀請本院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及確定因管理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被繼承人於103年9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
,由本院以104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自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報酬甚明,是其本於遺產管理人之地位,向本院聲請核定報酬,自有所據。
㈡聲請人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聲請公示催告、辦理公示
催告登報,而本院於104年5月25日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聲請人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2個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聲請人於同年月29日登報,該公示催告期限已屆至,業經本院調閱105年度司家催字第21號卷宗核閱無訛。又聲請人前因管理被繼承人遺產,已曾經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662號酌定報酬,並受分配完畢,本次僅係就管理被繼承人之系爭遺產請求報酬。查聲請人就系爭遺產之管理計有與買受人廖世郁磋商議價、詢問公部門處理遺產管理人土地買賣事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債權分配事宜,就被繼承人遺產之多寡、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等情,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10,000元為適當。
㈢另聲請人聲請確定管理系爭遺產已支出之必要費用,含代墊
土地增值稅1,456元、遺產稅申報代書費3,000元及本件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程序費用1,000元,另扣除地價稅退款2,279元,合計為3,177元,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並審閱聲請人所提出之單據影本核符無誤,堪信為真。
㈣至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其他賸餘遺產即坐落南投縣○○市○
○段○○○號土地因無人買受,且所有債權債務關係已全數處理完畢,就該土地請求移轉登記予國有財產署部分,因系爭遺產買賣價金尚待核定報酬後分配,此部分應待價金分配完畢,由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准予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後,再將賸餘財產歸屬國庫,併此敘明。
四、依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