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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司催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6號聲 請 人 李麗櫻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具狀更正公示催告聲請狀之當事人欄。(經查:本件股票台端已聲明由莊艾恩繼承,是本件聲請權人應為莊艾恩,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莊艾恩,又台端為其法定代理人,請一併於法定代理人欄具名,並與莊艾恩於更正狀中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18-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