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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司聲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2號聲 請 人 陳重錦相 對 人 賴星曲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100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所提供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於民國106年7月4日所出具之保證書(法扶保證字第10607003號),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28號假扣押裁定,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100號假扣押執行程序中,由聲請人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民國106年7月4日所出具保證書作為擔保,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且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供之上開保證書,爰聲請返還本件保證書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民事裁定、保證書(以上均為影本)、切結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28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100號卷宗審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裁判日期:2018-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