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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司聲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59號聲 請 人 0000-000000特別代理人 陳淑姿相 對 人 廖慶添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129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0000-000000所提供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於民國ㄧ○五年十月四日所出具之保證書(法扶保證字第10507005號),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0000-000000前依本院105年度刑全字第7號刑事裁定,提供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於民國105年10月4日所出具,擔保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之保證書(法扶保證字第10507005號)為擔保後,對相對人廖慶添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業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82號調解成立,相對人廖慶添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所提供之上開保證書,有上開調解程序筆錄可證,爰聲請返還本件保證書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82號卷宗審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裁判日期:2018-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