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聲 請 人 楊金龍上列聲請人請求認可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未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大陸地區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2015)婁星民一初字第287 號民事判決書之「生效證明(即確定證明書)」,及該民事判決書與判決生效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復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吳昆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素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