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德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陳玉孋間給付通行權償金事件,不服民國107 年8 月2 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5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孟熹

裁判案由:給付通行權償金
裁判日期:2018-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