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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號抗 告 人 黃茂松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茂村間交付權狀事件,不服民國107 年6月27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到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裁判案由:交付權狀
裁判日期:2018-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