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號抗 告 人 黃茂松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茂村間交付權狀事件,不服民國107 年6月27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到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豔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