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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偉男

賴帛江賴帛賢李驊峯張湘岑張振峻紀冠羽張昶威羅大淮邱逸傑姜智松 雲林縣○○鄉○○村0鄰○○00號張圻鴻葛承洧高立洋共 同送達代收人 武燕琳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財團法人南屏研修院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清山被 告 張琇淳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物使用收益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第一審時已核定為264 萬2,550 元,則上訴人聲明對判決全部表示不服,上訴利益即核定為264 萬2,550 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4 萬85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裁判日期:202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