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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1號原 告 吳尚臻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江海、吳煌寅、吳得龍、吳江山、蕭麗君、黃瀞慧、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間確認土地移轉登記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與被告吳江海、吳煌寅、吳得龍、吳江山、蕭麗君、黃瀞慧、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間確認土地移轉登記無效等事件,向本院提起訴訟,並主張土地有不實買賣之情形,然未於民事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此裁定已於107 年6月25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裁判日期:2018-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