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1號上訴人即原告 文媽麗被上訴人即被告 潘松緯
林木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25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5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此裁定已於同年6 月4 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