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64號原 告 葉柏滄被 告 劉瑞瑞
張恩珠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俊宏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三0號傷害罪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對原告所涉傷害等罪嫌,經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
328 號刑事判決被告劉瑞瑞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折算1 日;被告張恩珠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且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08 年度上易字第230 號審理中。被告為此具狀聲請本件停止訴訟,本院認為被告是否犯該罪,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結果,且於上開刑事程序確定前,本院尚無法取得全部刑事相關卷證供兩造閱卷使用,並行公開之言詞辯論,故考量兩造就本件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完整性,認非俟該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官 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豔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