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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64號原 告 葉柏滄被 告 劉瑞瑞

張恩珠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俊宏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對原告所涉傷害等罪嫌,經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

328 號刑事判決被告劉瑞瑞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折算1 日;被告張恩珠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

108 年度上易字第230 號審理中,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月25日裁定命於臺中高分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230 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上開刑事訴訟業經臺中高分院雄於108 年8 月6 日判決而已終結,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依首揭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涵雯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