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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監宣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88號聲 請 人 簡成宏相 對 人 簡國豪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次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所定各款標準徵收費用;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第30條之1 分別規定。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6日以108 年度家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7 日內補正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上開裁定業已於108 年3 月7 日由聲請人親自收受而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而聲請人迄未繳納聲請費,復有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 件在卷足憑。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

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吳昆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素禎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19-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