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718號聲 請 人 程光儀律師即被繼承人簡金卿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簡金卿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元。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簡金卿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壹元(含本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簡金卿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83條、第1150條前段、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第115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再按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是法院依職權審酌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故就不予准許部分,無庸另為駁回之諭知。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簡金卿(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南投縣○○市○○路○○號,以下簡稱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林政德律師前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87號裁定准予辭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並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之遺產現由其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聲請強制執行,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執字第11595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拍定在案。茲因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故無法召開親屬會議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為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明參與分配,狀請本院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及確定因管理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被繼承人於96年7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
,前經本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3、4號裁定選任林政德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嗣林政德律師辭任遺產管理人獲准,並由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287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辭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自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報酬甚明,是其本於遺產管理人之地位,向本院聲請核定報酬,自有所據。
㈡前任遺產管理人林政德律師聲請公示催告、辦理公示催告登
報,而本院於97年5月27日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2個月內向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林政德律師於同年月31日登報,該公示催告期限已屆至,業經本院調閱97年度家催字第17號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於接任遺產管理人後,另向主管機關查詢被繼承人遺產、欠稅等資料,發函各繼承人詢問有無代為保管被繼承人遺產情形並製作初步之遺產清冊,又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以被繼承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紀錄、向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申請查詢被繼承人生前於各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投資理財帳戶、保管箱及往來貸款狀況、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申請查詢被繼承人之股票資料等,業已提出本院在卷可查。因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坐落南投縣○○市○○段○○○○○○○○號土地(權利範圍皆為全部),現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8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業經拍定,該強制執行程序除執行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尚有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明陽、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參與分配債權人南投縣政府稅務局及王明洲等,聲請人除收受法院送達之文書外,並聲請閱卷、至執行標的現場協助執行法院履勘等情,業經本院調閱108年度司執字第11595號卷宗屬實。又被繼承人遺產尚有南投市○○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各3分之1、南投市○○段○○○○○○○○○○○○○○○○號土地、南投市○○段○○○○○○號土地權利範圍皆4分之1及投資餘額9元等未處分,致聲請人未完成遺產管理人職務,而尚未處分之被繼承人遺產自97年選任遺產管理人迄今已逾10年仍無法處分,變價確有困難,為避免聲請人無法就目前拍賣金額參與分配以取得管理報酬,就被繼承人遺產之多寡、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等情,及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係以案件為單位酌給,並非以管理人支出時數核定,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新臺幣(下同)45,000元為適當。
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依前開說明,係由遺產中支付之,聲請人請求關係人簡林玉霞墊付,於法無據,併予敘明。
㈢另聲請人聲請確定管理本件遺產已支出之必要費用,除交通
費(含車資)應包含在管理人之報酬內不予列計外,含申請戶籍謄本規費150元、閱卷費762元、查詢股票費300元、郵資449元、本件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程序費用1,000元、匯費30元,合計2,691元,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並審閱聲請人所提出之單據影本核符無誤,堪信為真。爰裁定如主文。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