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795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95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法定代理人 洪弘昌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劉文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零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自民國109年3月起按月給付新臺幣12,818元至累積給付之金額達新臺幣615,300元為止之部分,核係將來給付之請求,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不得逕依督促程序,請求法院為核發支付命令,而相對人已實際受領勞工保險老年年金自108年10月起至109年2月共64,090元(計算式:12,818×5=64,090),是聲請人於此範圍內請求相對人返還同額勞保補償金64,09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