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02號聲 請 人 洪錦嶽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並非聲請狀所載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聲請人具
狀釋明對本件前開遺失之支票為票據權利人之持票關係為何(查附表所示票據發票人為吉瑩有限公司,聲請人僅為吉瑩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從而有補正該票據是否業經受款人背書轉讓予聲請人?聲請人係如何取得而持有該票據之關係之必要。抑或本件聲請人係吉瑩有限公司,而誤寫為洪錦嶽之情形,如有誤寫,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吉瑩有限公司,更正書狀請加蓋吉瑩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之印鑑章)。
二、特此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0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吉瑩有限公司洪錦嶽│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108年12月11日 │760,000元 │LB0000000 │ ││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