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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司催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80號聲 請 人 國利漆料行法定代理人 陳致宏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更正本件聲請人國利漆料行、法定代理人陳致宏(查國利漆

料行為合夥組織,依法以其負責人為該合夥組織之法定代理人,而有更正聲請人稱謂之必要)。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19-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