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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司聲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97號聲 請 人 黃正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社團法人南投縣埔里鎮四季早泳會間確認理監事會議紀錄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依其文義解釋,如法院已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時,當事人即無再為聲請裁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社團法人南投縣埔里鎮四季早泳會間確認理監事會議紀錄無效間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448號判決確定,聲請人於該訴訟中支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及手續費10元,為此聲請本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等語。

三、經查,本件兩造間確認理監事會議紀錄無效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5號判決確定,該判決主文第2項載明,訴訟費用17,335元,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是該判決既已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即無再為本件聲請之必要,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9-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