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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司調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調字第10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潘元琪等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潘元琪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720,651元及利息,竟將其繼承自訴外人潘榮煌之財產即坐落南投縣○○鎮○○段○○○○號土地,無償或有償登記予相對人潘**後,再以贈與為由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潘**,害及聲請人對相對人潘元琪之債權,爰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間所為之分割協議無效,並確認相對人間所為贈與契約之債權行為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其法律關係無非屬確認相對人間契約無效之確認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9-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