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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司財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財管字第2號聲 請 人 李基益律師(即失蹤人李八之財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失蹤人財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失蹤人李八財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失蹤人李八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5年度司財管字第4號裁定選任為失蹤人李八之財產管理人,經處理失蹤人共有之土地,繳納應納之稅捐後,尚餘價金新台幣(下同)286,905元,因失蹤人未婚無子女,父母已分別於昭和年間死亡,顯已逾法定得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規定,聲請人因此替失蹤人聲請死亡宣告,為選任遺產管理人移交前開價金,爰請求本院酌定財產管理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名間鄉公所函、土地增值稅繳款書、郵政支票、本院107年度亡字第6號訊問筆錄及裁定為證,又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3日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失蹤人財產管理人後,因失蹤人名下之土地遭其他共有人以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獲分配價金286,905元,聲請人為管理財產向本院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經本院於108年4月1日以107年度亡字第6號裁定宣告李八於45年10月1日下午12時死亡,該裁定於108年6月24日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死亡宣告卷宗核閱無訛,堪認聲請人就失蹤人管理事務業已執行完畢。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失蹤人事務之過程、其所提出之相關處理資料及所花費之時間,並審酌聲請人自就任財產管理人後所進行之職務內容等情,酌定其財產管理報酬為20,000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春金

裁判日期:2019-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