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5號聲 請 人 陳献章會計師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瑋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酌定清算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献章會計師擔任瑋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清算報酬(含代墊款項)酌定為新臺幣柒拾參萬壹仟玖佰壹拾壹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清算人之報酬,由法院決定之;清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公司法第325 條定有明文。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準用之,同法第177 條亦定有明文。而法院於決定清算人報酬時,應視清算人對公司辦理清算程序中所投入之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及工作內容等事項,綜合考量後決定之。又清算人具有相當之公益性,是其報酬之衡量並非全然以市場經濟價值為衡量標準。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5 年度司字第1 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瑋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瑋昕公司)之清算人,並自民國105 年12月5 日就任清算人起,至108 年3 月21日向本院辭任止,其處理事務如附件所示(明細表如聲請人108 年12月2 日提出到院之民事陳報狀附表),概述如下:召集3 次股東臨時會、處理104 年3 月13日股東臨時會訴訟、105 年6 月21日股東臨時會訴訟、105 年12月21日股東臨時會訴訟、106 年8 月30日股東臨時會訴訟、106 年11月
7 日股東臨時會訴訟之相關事宜、審核日常付款及會計帳簿、聲報清算人就任及展期、聲請特別清算、辦理解散登記、處理瑋昕公司其他訴訟、銀行往來相關工作、員工資遣與爭訟、標售資產相關工作、其他股東召開股東臨時會、返還所有物及返還帳冊訴訟、拆屋還地訴訟、其他清算事務等,以上項目聲請人之工作時數為1,064 小時、助理人員工作時數為254 小時,另代墊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2,283元。聲請人擔任瑋昕公司清算人期間均在處理兩派股東間之紛爭及員工勞資爭議調處,並依法院諭知辦理清算期間相關事務,本件清算事務現已完成約3 分之2 ,依稽徵機關核算107 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律師擔任清算人之案件應按標的物財產價值9%計算,則聲請人之報酬應為6,148,257 元,另如依執業會計師一般工作收費標準以每小時6,000 元計算,助理以每小時3,000 元計算,聲請人之報酬為7,158,283 元,故聲請人請求報酬6,148,257 元並無過高。爰請求將代墊款項併核定為清算人報酬,爰聲請核定清算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05 年8 月15日以105 年度司字第1 號裁
定選派為瑋昕公司之清算人,並於105 年12月5 日就任,嗣於108 年3 月21日向本院辭任等情,經本院調取本院105 年度司字第1 號選任清算人卷宗核閱屬實,堪認為真實。法院酌定清算人報酬,雖應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意見,並審酌清算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惟報酬數額之酌定,仍屬法院職權認定之事項,本不受公司董事、監察人意見之拘束,亦非不得參酌其他事項為認定之基礎。本院就聲請人請求酌定清算人報酬乙事,徵詢瑋昕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意見,然其等迄今均未具狀表示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擔任瑋昕公司清算人之報酬,應由本院依其擔任清算人期間從事清算事務之內容酌定之。
㈡聲請人主張依稽徵機關核算107 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律師擔任清算人之案件應按標的物財產價值9%計算,聲請人之報酬應為6,148,257 元,另如依執業會計師一般工作收費標準以每小時6,000 元計算,助理以每小時3,000 元計算,聲請人之報酬為7,158,283 元,故其請求6,148,257 元並無過高等等。惟酌定清算人之報酬應綜合考量其對於清算程序所投入之各項人力、時間、費用及日後所負風險等事項決定之。而稽徵機關核算107 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其中律師擔任清算人案件,按標的物之財產價值9%計算之標準,係適用於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等情形,此觀諸該收入標準自明,並非謂律師擔任清算人時,其收入均按標的物之財產價值之9%核算。
㈢聲請人主張其自105 年12月5 日就任至108 年3 月21日辭任
止,擔任瑋昕公司之清算人歷時逾2 年3 個月,聲請人所列之工作內容:召集3 次股東臨時會、處理104 年3 月13日股東臨時會訴訟、105 年6 月21日股東臨時會訴訟、105 年12月21日股東臨時會訴訟、106 年8 月30日股東臨時會訴訟、
106 年11月7 日股東臨時會訴訟之相關事宜、審核日常付款及會計帳簿、聲報清算人就任及展期、聲請特別清算、辦理解散登記、處理瑋昕公司其他訴訟、銀行往來相關工作、員工資遣與爭訟、標售資產相關工作、其他股東召開股東臨時會、返還所有物及返還帳冊訴訟、拆屋還地訴訟、其他清算事務等,聲請人之工作時數共計1,064 小時,助理為254 小時等情,業據其詳列工作內容及時數表即附件為憑,審酌聲請人所列工作內容均為其擔任瑋昕公司清算人所為,亦為其擔任瑋昕公司清算人處理瑋昕公司各項事務所必要,衡酌聲請人主張之工作內容及其擔任瑋昕公司清算人歷時逾2 年3個月,聲請人所提之工作內容及時數,尚堪採信。
㈣又聲請人所列工作時數,其中254 小時係助理所為部分,因
聲請人另委任助理辦理清算相關事務,助理乃依聲請人之指示辦理清算相關事務,自應一併計算為聲請人之工作時數。又依行政院勞動部公布之107 年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所示,
107 年7 月受僱之會計師總薪資為87,407元,有上開報告在卷可參,如以每月160 工時計算,則會計師之平均時薪約為
546 元(計算式:87,407÷160 =546.2 ,四捨五入至整數位),本院審酌聲請人係以專業會計師身分擔任清算人,具有公益性質,雖擔任瑋昕公司清算人期間,耗費之心力非少,仍不宜依執業會計師一般工作收費標準每小時6,000 元給予報酬,復審酌瑋昕公司清算事務龐雜,聲請人辦理瑋昕公司清算程序所投入之各項人力、時間、成本、費用及日後之後續事項及風險等情綜合考量後,認以每小時546 元計算報酬,應稱公允,爰酌定聲請人擔任瑋昕公司清算人之報酬,應以719,628 元(計算式:(1064+254 )×546 =719,62
8 )為適當。㈤另聲請人主張其因本件聲請清算代墊款項12,283元,業據其
提出工作內容及時數表暨代墊費用表即附件、各項單據為憑,經核各項為106 年1 月6 日印章費用200 元、107 年6 月
6 日閱卷影印費用196 元、107 年8 月14日閱卷影印費用96元、107 年5 月9 日閱卷影印費用277 元、105 年8 月31日閱卷影印費用258 元、105 年12月16日廣告費用300 元、10
6 年1 月26日廣告費用1,000 元、106 年9 月14日司法規費1,000 元、105 年11月21日影印費用464 元、105 年11月28日申請謄本規費180 元、106 年1 月12日影印費用370 元、
106 年7 月21日規費150 元、106 年1 月12日交易明細費用1,000 元、107 年9 月21日交易明細費用100 元、107 年12月21日交易明細費用100 元、105 年12月8 日刊登新聞紙費用1,800 元、107 年6 月6 日閱卷影印費用150 元、107 年
8 月14日閱卷影印費用333 元、108 年5 月17日閱卷影印費用174 元、購買中華郵政票品費用共4,208 元,總計12,356元,堪認均屬進行清算之必要費用,聲請人主張代墊款項12,283元,自屬可採。爰酌定聲請人擔任瑋昕公司清算人之清算報酬總額(含代墊款項)為731,911 元(計算式:719,62
8 +12,283=731,911 )。
四、依公司法第325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177 條準用第17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