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原 告 即反請求被告 張玉秀
張淑茜訴訟代理人 施芳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律師被 告 即反請求原告 張涵翕被 告 兼反請求被告 張涵超
張科翊張峯瑜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百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即反請求原告張涵翕再行提出書狀,有事實須再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