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家繼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原 告 即反請求被告 張玉秀

張淑茜訴訟代理人 施芳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律師被 告 即反請求原告 張涵翕被 告 兼反請求被告 張涵超

張科翊張峯瑜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百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即反請求原告張涵翕再行提出書狀,有事實須再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裁判日期:2020-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