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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家婚聲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婚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同居。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聲請人於民國106年4月18日結婚,,約定婚後以聲請人之戶籍地即南投縣○○市○○巷0弄0號為共同住所,兩人並育有廖貝緹、廖艾莎等2名未成年子女,未料相對人在外積欠債務並涉犯詐欺犯行,並自108年1月起離家,迄今行蹤不明,未再返家與聲請人同居,亦無關心或返家探視2名未成年子女,本件相對人並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竟不履行同居義務,為此,爰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請求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履行同居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yahoo!新聞截圖照片、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欠費明細表、保險費及滯納金欠費明細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及臺北分署通知、台灣之星法務通知函、鴻遠財信管理有限公司強制執行(預告)通知函、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繳款通知、本票影本、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命令、本院刑事裁定、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傳票命令、起訴書等件為證,並經證人即聲請人之母謝旻諼到庭證稱:相對人在外面向人家借錢,經常有人來家中討債,小孩出生都是我在照顧,相對人從108年1月9日開始就沒有住在家裡了,當天兩造有小爭執,相對人就報警說他不要這個家,就搬東西離家,此後就沒有相對人之任何消息,沒有再回家,也沒有關心小孩,手機也都換掉,不知道現在人在哪裡等語(見本院109年2月3日訊問筆錄)。又本件聲請人向警方通報相對人失蹤後,警方迄今尚未尋獲相對人,亦無相對人之聯絡電話,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8年10月29日投投警防字第1080024190號、109年2月7日投投警防字第1090002864號函及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在卷可稽。再相對人經本院合法通知,亦無到庭接受訊問或提出書狀為任何答辯。綜上,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

三、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為我國民法第1001條前段所明定,查本件相對人與聲請人為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除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外,相對人應負有與聲請人同居之義務,然相對人卻無故離家未歸,本院復查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其有不能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情事。從而,聲請人本於民法第1001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履行同居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裁判日期:20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