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小抗字第3號抗 告 人 黃健治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87人間給付股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7 日本院南投簡易庭108 年度投小字第5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 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同法第436 條之32規定,於小額事件之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87人間給付股利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之1 第1 項準用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