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15號上 訴 人 貝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欽盛被 上訴人 昕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志瑋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361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訴之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反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8,79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之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預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訴部分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上訴利益為6,725,691元(計算式:4,813,191+1,912,500=6,725,69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61元。
三、反訴部分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上開廢棄部分,反訴被上訴人之應給付反訴上訴人新臺幣8,341,993元,其中7,764,214元自民國109年6月30日計算,擴張部分自110年3月27日計算,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利益為8,341,9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792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僑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佩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