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號原 告 百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珍郎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被 告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鍾銘山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蔡孟哲沈献程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08 年8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