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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號原 告 陳志昇即振昇土木包工業訴訟代理人 陳光助被 告 拾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明璋訴訟代理人 石益成被 告 傅晏緹即裕宸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洪聖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八月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裁判日期:2019-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