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麗珠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劉秀忍紀念慈母公益基金會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依民法第63條規定為聲請者,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聲請變更財團之組織。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至不屬於前述事項之變更,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司法院70年11月9 日(70)院台廳一字第000000號、77年11月10日(77)秘台廳㈠字第02120 號函示意旨參照】,無庸法院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劉秀忍紀念慈母公益基金會(原名: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劉秀忍社會福利基金會,下稱劉秀忍紀念慈母公益基金會)之董事長,劉秀忍紀念慈母公益基金會以民國107 年12 月2 日第13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修訂如附表所示捐助及組織章程,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南投縣政府75年2 月3日函文暨捐助及組織章程、財產清冊、南投縣政府107 年12月18日府社政字第1070281007號函、劉秀忍紀念慈母公益基金會107年12月2日第13屆第2次董事會議紀錄附卷可稽,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得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
㈡、依劉秀忍紀念慈母公益基金會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6 條、第
8 條、第14條之規定,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7 至15 人,得設常務董事3至5人,關於重大事項之決議,應有過半數之董事(或常務董事)出席,出席董事(或常務董事)經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然劉秀忍紀念慈母公益基金會於107年12月2日召集之第13屆第2次董事會有董事即陳麗珠、林源朗、李轂摩出席,另林源朗代理劉秀忍出席;陳麗珠代理簡素端出席,合計僅5人出席,此有簽到簿及委託書附卷可稽。再觀之會議紀錄記載,就討論提案案由三即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名稱及部分條文案,其議決結果僅記載為「照案通過(如修正通過之捐助及組織章程)」,故上開提案是否有達過半數之董事(或常務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3分之2以上同意未明,尚難認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合於規定。
㈢、再者,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其中第1 條係變更財團法人名稱;第3條、第10條、第19條係修正章程文字;第5條係屬財團目的、業務範圍之變更;第9 條係調整章程文字,使該財團法人選任董事長之方式更為明瞭;第15條係刪除註記事項。以上各項均不涉財團法人組織之變更,亦與財團法人之管理方法無關。另捐助章程第8 條、第13條雖刪除、取消設置常務董事會及召開常務董事會議之規定,涉及財團法人組織之變更,惟依聲請人提出之修正說明可知,財團法人所為上開變更乃因基金會業務單純不需設置始然,其董事會並不因財團法人有無設立常務董事會而有無法運作之情形,故其決議刪除、取消設置常務董事會,要難認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有關;至捐助章程第6條將董事會人數由7至15人減為7人、第7條將董事任期由兩年增為四年,並增加期滿連任董事人數限制,及第14條修改董事會特別決議方式,固均涉及財團法人組織之變更,惟參原捐助章程第6條、第7條、第14條之規定,並無財團法人原本之組織有何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有何不具備之情事,均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尚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育貞附表: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劉秀│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劉秀│為彰顯捐助人感懷其慈母││ │忍紀念慈母公益基金會捐│忍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及│懿德,修正原名稱,以紀││ │助及組織章程 │組織章程 │念慈母公益取代社會福利││ │ │ │等文字,因原第三條文「││ │ │ │本會以舉辦社會福利事業││ │ │ │為宗旨。」不違本會服務││ │ │ │宗旨。 │├───┼───────────┼───────────┼───────────┤│第1條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南│本法人訂名為財團法人南│為彰顯捐助人感懷其慈母││ │投縣私立劉秀忍紀念慈母│投縣私立劉秀忍社會福利│懿德,將名稱修改為財團││ │公益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法人南投縣私立劉秀忍紀││ │會) │ │念慈母公益基金會及文字││ │ │ │部分修正 │├───┼───────────┼───────────┼───────────┤│第3條 │本會以辦理公益及社 │本會以舉辦社會福利 │文字部分修正,舉辦修正││ │會福利事業為宗旨。 │事業為宗旨。 │為辦理,並增加「公益」││ │ │ │兩字。 │├───┼───────────┼───────────┼───────────┤│第5條 │本會目的事業如下: │本會目的事業如左: │名詞修正,殘障現在以身││ │一、身心障礙福利。 │一、殘障福利。 │心障礙通稱,另低收入修││ │二、中低收入照顧。 │二、低收入照顧。 │正為中低收入,並因應歷││ │三、貧困病患之醫療。 │三、貧困病患之醫療。 │年的救助態樣,增加五、││ │四、老弱無依之救助。 │四、老弱無依之救助。 │各項急難救助事項。六、││ │五、各項急難救助事項。│ │其他有關公益及社會福利││ │六、其他有關公益及社會│ │慈善事業事項。七、接受││ │ 福利慈善事業事項。│ │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七、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 理事項。 │├───┼───────────┼───────────┼───────────┤│第6條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7人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7-15│明訂本會董事人數為7人 ││ │,首屆董事由創設人遴聘│人,首屆董事由創設人遴│ ││ │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 ││ │士擔保之。但主要捐助人│人士擔保之。但主要捐助│ ││ │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親│人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 ││ │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第7條 │本會董事任期四年,連聘│本會董事任期兩年,連聘│依據社團法人法第四十條││ │得連任,下屆董事由當屆│得連任,下屆董事由當屆│規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 │董事遴選社會賢達,熱心│董事遴選社會賢達,熱心│人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 │社會人士提經當屆董事會│社會人士提經當屆董事會│逾四年;期滿連任之董事││ │通過後聘認之,如在任期│通過後聘認之,如在任期│,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 │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五分之四。」,建議本會││ │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董事任期修正為四年,並││ │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增加「前項期滿連任之董││ │前項期滿連任之董事,不│ │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 │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 │數五分之四。」之規定。││ │之四。 │ │ │├───┼───────────┼───────────┼───────────┤│第8條 │刪除 │本會得設常務董事會、置│本會業務單純不需設置故││ │ │常務董事3-5人,由董事 │予刪除 ││ │ │互推之。 │ │├───┼───────────┼───────────┼───────────┤│第9條 │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本會由董事互推一人為董│調整文字 ││ │事互選之,綜理會務,對│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 ││ │外代表本法人。 │本法人。 │ │├───┼───────────┼───────────┼───────────┤│第10條│本會董事會職權如下: │本會董事會職權如左:各│文字修正 ││ │一、各種計畫之審核。 │種計畫之審核。經費之籌│ ││ │二、經費之籌措。 │措。預算與決算之審議核│ ││ │三、預算與決算之審議核│定。基金之保管營運及財│ ││ │ 定。 │務稽核監督。人事組織及│ ││ │四、基金之保管營運及財│任免案之審核及決定。執│ ││ │ 務稽核監督。 │行有關法令及本章程規定│ ││ │五、人事組織及任免案之│事項。其他有關重大業務│ ││ │ 審核及決定。 │事項。 │ ││ │六、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 │ ││ │ 程規定事項。 │ │ ││ │七、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事│ │ ││ │ 項。 │ │ │├───┼───────────┼───────────┼───────────┤│第13條│刪除 │本會常務董事會議每三個│配合第八條刪除 ││ │ │月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 ││ │ │,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 ││ │ │因故缺席或須迴避時,由│ ││ │ │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 │ │。 │ │├───┼───────────┼───────────┼───────────┤│第14條│本會董事會議須過半數之│本會董事會議(或常務董│文字修正 ││ │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事會議)須過半數之董事│依據財團法人法第四十五││ │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或常務董事)出席始得│條規定對於重要事項應經││ │議。但重大事項及不動產│開會,出席董事(或常務│董事會特別決議:「全體││ │之處分或設定負擔須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決議,但重大事項及不動│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須經│。」固增列以上文字。 ││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 ││ │之。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 ││ │ │之。 │ │├───┼───────────┼───────────┼───────────┤│第15條│本會基金(財產)總額為│本會基金(財產)總額為│刪除括弧之註記 ││ │新台幣伍佰萬元。 │新台幣伍佰萬元。(基金│ ││ │ │之種類數額詳如財產清冊│ ││ │ │) │ │├───┼───────────┼───────────┼───────────┤│第19條│本會設立下列各組分別掌│本會設立左列各組分別掌│文字修正 ││ │理業務。 │理業務。 │ ││ │一、業務組。 │一、業務組。 │ ││ │二、事務組。 │二、事務組。 │ ││ │三、財務組。 │三、財務組。 │ ││ │前項組稱,得視本會業務│前項組稱,得視本會業務│ ││ │發展需要,經董事會議決│發展需要,經董事會議決│ ││ │通過後增減之。 │通過後增減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