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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法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8號聲 請 人 李志誠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德慈生活教育基金會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德慈生活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依民法第63條規定為聲請者,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聲請變更財團之組織。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依其捐助章程已就如何解決財團法人管理上之問題為詳盡具體之規定,或依法另有相關因應之機制,即無遽以援引民法之前開規定,聲請法院為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必要。至於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例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等,既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意旨參照),無庸法院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德慈生活教育基金會董事長,財團法人德慈生活教育基金會於民國108 年7 月10日以

108 年度第3 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依法請求准予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等語。

三、經查:

㈠、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德慈生活教育基金會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德慈生活教育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108 年度第3 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暨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依法得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

㈡、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關於第5條、第6 條董事及董事長任免限制;第7 條將董事任期由三年增為四年,並修正董事改選事項;第8 條係修正董事會職權範圍以及財團財產管理方法;第9 條係修正董事長選任及代理辦法;第10條係修正董事會之決議方法;第12條有關財團財產之管理增列第5 項之限制,性質上均屬關於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等重要事項之變更,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且經主管機關教育部許可變更在案,是其聲請變更上開部分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其餘條文部分即第1 條、第2 條僅係有關遵循法令依據之變更及敘明設立依據及文字調整;第11條係審定工作計畫、業務及會計年度、報送預算資料之時間;第13條、第14條僅係原條文之文字調整、條文序號更動;第15條、第16條係章程訂立及修訂之時間、法源之依據,尚非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亦與維持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屬無庸法院裁定為必要處分之事項,則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書慶附表:

┌────┬─────────────┬──────────────┐│ 條次 │ 現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審│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 │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 │及監督要點組織之,定名為「│為「財團法人德慈生活教育基金││ │財團法人德慈活教育基金會」│會」(以下簡稱本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二條 │本會以推展生命科學、人文科│本會以推展生命科學、人文科學││ │學及生物科學之學術研究及推│及生物科學之學術研究及推廣應││ │廣應用教育為宗旨,依有關法│用教育為目的,依有關法令規定││ │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辦理下列業務: ││ │一、傳統學術及生物科技之研│一、傳統學術及生物科技之研究││ │ 究與推廣。 │ 與推廣。 ││ │二、協助政府推行保健教育,│二、協助政府推行保健教育,倡││ │ 倡導養生知識、飲食衛生│ 導養生知識、飲食衛生,提││ │ ,提高生活品質。 │ 高生活品質。 ││ │三、輔導協助學習障礙學童活│三、輔導協助學習障礙學童生活││ │ 及學習能力。 │ 及學習能力。 ││ │四、提倡社會生命道德教育,│四、提倡社會生命道德教育,辦││ │ 辦理真善美之生活體驗,│ 理真善美之生活體驗,推廣││ │ 推廣淨化靈研究講座 。 │ 淨化心靈研究講座。 ││ │五、廣國際語文教育,培育具│五、推廣國際語文教育,培育具││ │ 有國際觀之世界人民。 │ 有國際觀之世界人民。 ││ │六、提供獎助學金,幫助學子│六、提供獎助學金,幫助學子完││ │ 完成學業。 │ 成學業。 ││ │七、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七、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 │ 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 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人組成。 ││ │職權如下: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 │ 。 │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 │二、業務計晝之審核及推行。│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或工作經驗。 ││ │ 法之訂定。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 │ 定。 │數三分之一。 ││ │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 │ 。 │ ││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人組成。│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 │,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任,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 │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法院為登記: ││ │。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 │ │ 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 │ │ 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 │ │ 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 │ │ 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 │ │ 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 │ 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 │ │ 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 │ │ 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 │ │ 者,不在此限。 ││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 │ │ 滿。 ││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 │ │ 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 │ │ 式,尚未復權。 ││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 │ │ 銷。 ││ │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 │ │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 │ │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 │。 │├────┼─────────────┼──────────────┤│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 │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 │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 │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 │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六個月,董││ │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 │ │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 │ │接。 │├────┼─────────────┼──────────────┤│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 │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另│權如下: ││ │聘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推薦│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 │經董事會通過後任命,協助董│ 運用。 ││ │事長推行業務。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 │五、工作計晝之研訂及推動。 ││ │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 │ │ 議。 ││ │ │九、合併之擬議。 ││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 │ │ 議或決議。 │├────┼─────────────┼──────────────┤│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 │,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董│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 │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 │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 │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 │事會議時,董事會長應自受請│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 │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人代理之。 ││ │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 │董事報經教育部之許可,自行│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 │召集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 │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 │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 │,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 │。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 │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 │育部准許後行之: │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 │ 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 │ 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 │ 要處分。 │報經教育部許可,自行召集之。││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 之擬議。 │ ││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 ││ │ 聘。 │ ││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 ││ │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 ││ │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教│ ││ │育部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 ││ │董事會議紀錄呈報教育部。 │ ││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 ││ │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 ││ │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 ││ │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 ││ │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 ││ │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 ││ │,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 │├────┼─────────────┼──────────────┤│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董事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 │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主席,須有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 │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 │定下列事項,函報教育部備查│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 │: │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 │ 支決算。 │同意並經教育部許可後行之: ││ │二、本年度工作計晝及經費收│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 支決算。 │二、基金之動用。 ││ │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 本)。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 │六、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事項。││ │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 │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前││ │ │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 │ │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教育部,││ │ │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十一條│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晝以外│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度,應依教││ │之規定。 │部規定內容及期限,辦裡下列事││ │ │項: ││ │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定││ │ │ 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 │ 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 │ │ 訊網上傳備查。工作計晝及││ │ │ 經費預算與洗錢或恐資高風││ │ │ 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 │ │ 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 │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 │ │ 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 │ │ 表,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 │ │ 會資訊網上傳備查。 │├────┼─────────────┼──────────────┤│第十二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 │以支用基金孽息及法人成立後│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 │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目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 │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教│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 │育部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人名義為之,並受教育部之監督││ │下: │;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 │一、存放金融機構。 │、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 │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如下: ││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一、存放金融機構。 ││ │ 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 │ 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 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 │ 增加財源之投資。依前項│ 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 │ 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 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 │ 財產時,不含教育部所定│ 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 │ 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 │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 產。 ││ │ 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 │ 金融機構。 │ 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 │ │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 │ │ 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 │ │ 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 │ │ 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 │ │ 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第十三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 │,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 │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教育部許││ │報教育部許可,並向法院辦理│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日內,向││ │變更登記。 │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 │ │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 │ │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教育部及本會││ │ │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 │ │查。 │├────┼─────────────┼──────────────┤│第十四條│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 │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散、經教育部撤銷、廢止許可或││ │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 │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捐│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 │贈給相關基金會或公益團體。│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 │ │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 │ │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 │ │體。 │├────┼─────────────┼──────────────┤│第十五條│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 │二十日 ,如有未盡事宜,悉 │十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 │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法令規定辦理。 ││ │本章程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本章程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 │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二次修訂於││ │ │民國一○八年七月十日。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部││ │記後施行。 │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 │ │;修正時,亦同。 │└────┴─────────────┴──────────────┘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1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