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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玖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宜蓁送達代收人 鍾詩瑩聲 請 人 久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石金珠送達代收人 鍾詩瑩相 對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美蓮送達代收人 謝華恩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6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本院一0八年度建字第八號確認工程款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0八年度建字第六號確認工程款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朱慧真法 官 許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19-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