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0號聲 請 人 陳志昇即振昇土木包工業代 理 人 陳光助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 年度建字第5 號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 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第90條之3 分別定有明文。而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係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建字第5 號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之原告,為對照檢視開庭筆錄登載是否確實相吻合,有無出入落差,使案情能夠澄清之用,爰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8 年度建字第5 號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之原告此節,業據本院核閱上開事件卷宗無訛,固堪認其係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於聲請理由中,僅泛稱為對照檢視開庭筆錄登載是否確實相吻合,有無出入落差,使案情能夠澄清之用等語,未具體說明筆錄登載有何落差或有何未完整正確記載之處,必須藉由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而且聲請人之代理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均到庭,如筆錄記載有落差不實,即可以當庭請求更正。聲請人並已於庭後聲請閱卷,應已明瞭兩造在該期日所陳述之內容,聲請人閱覽後果認筆錄記載與法庭實際進行情形不符,亦應具體指明法院筆錄不符之處,聲請法院核對法庭錄音,據以更正或補充筆錄以為救濟,尚無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是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顯未能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