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0號原 告 黃健治被 告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南宏被 告 闊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邱順建前驅國際有限公司葉博任太陽有限公司黃湧芳陳國忠倪淑卿陳甫彥王俊雄歐陽文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位於新竹科學園區新竹縣○○○路0 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服務系統列印資料附卷可核,其餘被告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住址與被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相同,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項、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朱慧真法 官 許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