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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王進烘訴訟代理人 王嘉毅

林益輝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王讚緒嘗法定代理人 王金火訴訟代理人 王漢陽

張慶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聲請人就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4日所為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中關於被告「祭祀公業王贊續嘗」之記載,應更正為「祭祀公業王讚緒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24-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