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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0號原 告 興塑利建設有限公司兼 法 定 陳優利代 理 人上列當事人因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部分,係確認如起訴狀附表所示4 個建案(下稱系爭4 個建案)與被告間之合夥關係不存在,而非確認與被告間就興塑利建設有限公司之合夥關係不存在。是原告108 年4 月12日民事補正二狀所陳報興塑利建設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與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無涉,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4 個建案之出資總價額為若干,暨所欲否認被告之出資比例為何),並應提出相關佐證,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毓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裁判日期:2019-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