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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6 號原 告 戴秀娟被 告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連帶保證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意旨固以其僅曾與被告所設之南投營業所為交易行為,是認南投地方法院應有管轄權等語。惟查,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南投縣○○市○○○路○○號之處所應係為南投南崗工業區內之南投調理食品廠,非民事訴訟法第6條所稱之營業所。復查,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區○○路○○號17樓,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之事務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裁判日期:201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