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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5號原 告 曾明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孟娟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不服108年11月20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4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湘惠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