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63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賴仕政訴訟代理人 李易哲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黃永祥訴訟代理人 吳建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合夥財產清算事件,原告聲請續行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下稱聲請人)就兩造間合夥經營之花燈製作事業(下稱系爭合夥事業)向本院提起本件合夥財產清算事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7日以108年度訴字第463號為一部判決,命相對人即被告(下稱相對人)應協同聲請人清算系爭合夥事業之財產(下稱系爭合夥財產),並已確定,並於同日裁定本件訴訟於相對人依一部確定判決,協同聲請人就系爭合夥財產清算完結,向本院為計算之報告前,停止訴訟程序。聲請人爰依一部確定判決向本院聲請請強制執行,請求清算系爭合夥財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9年度司執字第32225號清算合夥財產事件受理在案(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因兩造對於系爭合夥財產之損益數額爭執不下,致有委託會計師出任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清算人之必要,但不論係由本院發函詢問,抑或由聲請人親自拜會徵詢,迄今歷時近1年時間,均查無會計師願出任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清算人暨清算系爭合夥財產,聲請人遂向執行法院提出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相關會計帳冊、憑證到院後,由兩造自行結算。嗣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0年11月16日以本院投院明109司執平字第32225號執行命令,命相對人於收到命令後15日內,提交系爭合夥財產相關會計帳冊及憑證到院;於110年12月30日以本院投院明109司執平字第32225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報相對人履行情形,因聲請人逾期未陳報,經本院執行處於111年1月13日以視為已自動履行完畢,函知聲請人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執行終結。是兩造間無法委託公正之第三人出任清算人,最終僅得依照相對人提出之相關會計帳冊、憑證,自行結算,惟因聲請人就相對人所提會計帳務存有爭執,致無法清算完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聲請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續行審理判決等語。
二、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以一訴請求計算並因該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給付者,法院就該請求報告計算之部分,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382條規定為一部判決;俟命為計算之判決確定,並由被告任意或經強制執行為計算之報告後,再依原
告之請求,就給付部分再為裁判(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 2566號判決;楊建華著,民事訴訟法問題研析㈡,第118頁至第122頁;陳計男著民事訴訟法論,上冊,第244頁至第245頁參照)。經查:聲請人前係本於合夥契約之法律關係,對相對人提起訴訟,請求清算系爭合夥財產後,再分配賸餘財產,本院爰就聲請人請求合夥清算部分訴訟,先於109年8月27日以108年度訴字第463號為一部判決並已確定,就聲請人請求本於合夥結算結果,請求分配賸餘財產部分,則依聲請人請求,俟相對人協同聲請人就系爭合夥財產清算完結,向本院為計算之報告後,再依其請求,就給付部分為裁判。故本院於109年8月27日以108年度訴字第463號裁定本件合夥財產清算事件訴訟,於相對人依一部確定判決,協同聲請人就系爭合夥財產清算完結,向本院為計算之報告前,停止訴訟程序,有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63號判決、裁定在卷可稽,合先敘明。
三、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惟本院是否得依聲請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就分配系爭合夥事業賸餘財產部分續行審判,仍應視兩造是否已依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63號判決協同清算系爭合夥財產完結,向本院為計算之報告,使本院得依該計算之報告為給付之判決為斷。聲請人固曾持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63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命相對人協同聲請人清算系爭合夥財產,經本院以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理,然兩造間迄未就系爭合夥財產完成清算,亦無法委託清算人實行清算程序,最終僅得由兩造自行依相對人提出之相關會計帳冊、憑證結算,惟尚無法取得清算結果數額,僅因聲請人逾期未陳報,經本院執行處於111年1月13日通知當事人系爭強制執行事件視為已自動履行完畢,執行程序終結乙節,業據本院調取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則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並未踐行實質上之清算程序,且無就系爭合夥財產之合夥結算帳目及債權債務之爭議為清算,系爭合夥財產即無清算完結情形。從而,兩造未就系爭合夥財產清算完結,並向本院為計算之報告,本院即無從本於計算結果之報告為分配系爭合夥事業賸餘財產之審理及判決,則聲請人請求撤銷本院停止訴訟裁定,並就分配系爭合夥事業賸餘財產之給付訴訟續行審理,即難認為有據,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