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6號上 訴 人 0000甲000000C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羈押中)上列上訴人(代號0000甲000000C)與被上訴人(代號0000甲00000
0 ,姓名年籍詳卷)、被上訴人(代號0000甲000000A,姓名年籍詳卷)間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被上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人不服民國
108 年12月25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