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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2號聲 請 人 何旭毅相 對 人即 失蹤人 何旭乾上列聲請人因宣告何旭乾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何旭乾(男,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南投縣○○鎮○○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失蹤人何旭乾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何旭乾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何旭乾為聲請人之弟,何旭乾於民國101年4月13日失蹤後已逾7年,迄今未尋獲。失蹤人仍有勞健保部分,係因聲請人之母林碧霞覺得失蹤人會回家,所以有繼續幫失蹤人繳納到109年1月,嗣林碧霞在109年1月14日過世,就沒有繼續幫失蹤人繳,但保險有準備金,無人繳納就會從準備金自動扣款,而調薪部分也是林碧霞幫失蹤人調的。又家人在101年4月17日通報失蹤人失蹤,因失蹤人有通緝案件,報失蹤後警方會取消協尋,故實際並未尋獲失蹤人,且失蹤人無入出境及在監押資料,亦無財產申報等資料,為此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失蹤人親屬系統表、蜈蚣里第二鄰長證明書、受 (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死亡證明書、埔里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件為佐,並經證人即失蹤人設籍地址之現任里長黃美玉到庭證稱:我看過失蹤人,好幾年了,好幾年前失蹤人媽媽林碧霞哭得很傷心,當時我先生是里長,我陪我先生去看林碧霞,林碧霞說兒子好久沒回來,之後就沒有看過失蹤人,這件事情8年以上了,我先生是99年底當里長,不是99年就是100年間的事情,林碧霞沒有表達過失蹤人有回家,我每次看到林碧霞,林碧霞都很虛弱的回話等語(見本院109年7月8日訊問筆錄)。可知失蹤人確實長期未於設籍地址居住,縱失蹤人仍有勞工保險投保及財產申報紀錄,然由親屬代替未實際於設籍地址居住之人繳納各項保險及稅捐費用,在所多有,況失蹤人之勞工保險係於97年投保至今,聲請人主張該保險在101年失蹤人不知去向後,係均由失蹤人之母繳納之情,尚堪採信。又經本院函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下稱南投分局),南投分局函覆以:本分局於101年8月3日以電腦查詢,發現失蹤人口何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南投地檢通緝,依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逕行辦理撤尋,此有南投分局109年5月7日投投警防字第1090010791號函附卷可參;本院又函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下稱南投監理站),健保署及南投監理站分別函覆以:失蹤人自101年1月1日至109年5月31日止,於本保險現有資料庫中無門、住診申報紀錄;失蹤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0年10月19日應定期檢驗而未驗車,由本站於101年7月9日逕行「逾檢註銷」,截至109年7月23日止,尚未辦理任何車輛異動登記等語,有健保署109年7月22日健保中字第1094047410號及南投監理站109年7月24日中監投站字第1090205029號函在卷可稽。而失蹤人查無入出境資料、在監在押紀錄、所得資料等節,則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可稽。綜上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