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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司繼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384號聲 請 人 張訓由地政士即被繼承人田安勝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田安勝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參萬伍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田安勝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83條、第1150條前段、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第115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再按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是法院依職權審酌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故就不予准許部分,無庸另為駁回之諭知。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繼字第58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田安勝(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南投縣○○鄉○○路○○○巷○號,以下簡稱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現由其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執字第16594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拍定且分配在案。茲因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故無法召開親屬會議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為此狀請本院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被繼承人於106年5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

,原經本院以107年度司繼字第184號裁定選任邱子芸律師為遺產管理人,嗣經本院以107年度司繼字第583號裁定許可邱子芸律師辭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並選任張訓由地政士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取上開辭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自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報酬甚明,是其本於遺產管理人之地位,向本院聲請核定報酬,自有所據。

㈡聲請人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聲請公示催告、辦理公示催

告登報,而本院於108年5月27日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命其於聲請人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2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聲請人於108年6月4日登報,該公示催告期限尚未屆至,業經本院調閱108年度司家催字第9號卷宗核閱無訛。又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南投縣○○鄉○○段○○○○號(權利範圍全部)、308地號(權利範圍15分之1)土地及同段104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8年度司執字第16594號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拍定且分配,聲請人僅單純收受法院送達之文書,業經本院調閱該執行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已向主管機關查詢被繼承人遺產稅等資料,並製作遺產清冊,業已提出本院在卷可查。是本件聲請人係單純書面具狀聲請公示催告及收受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文書等,並未實際進行訴訟或協助執行之行為,又被繼承人已無其他遺產,為避免聲請人無法就發還債務人之分配款取得管理報酬,就被繼承人遺產之多寡、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等情,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新臺幣35,000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春金

裁判日期:20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