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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司繼字第 5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535號聲 請 人 蕭素調即被繼承人蕭如森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蕭如森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蕭如森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83條、第1150條前段、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第115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再按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是法院依職權審酌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故就不予准許部分,無庸另為駁回之諭知。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26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蕭如森(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南投縣○○鄉○○路○○○○○號)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之遺產南投縣○○鄉○○段○○○○號土地及同段97建號建物,現由其債權人南投縣南投市農會聲請強制執行,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執字第26128號拍賣抵押物等強制執行事件拍定在案。茲因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故無法召開親屬會議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為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明參與分配,狀請本院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被繼承人於102年12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皆已拋棄繼

承,由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261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自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報酬甚明,是其本於遺產管理人之地位,向本院聲請核定報酬,自有所據。

㈡又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南投縣○○鄉○○段○○○○號土地及

同段97建號建物,現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8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業經拍定,聲請人除收受法院送達之文書外,並於108年12月18日至執行標的現場協助處理查封、指界及測量程序等情,業經本院調閱該執行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人除陳報遺產清冊及收受上開強制執行事件文書外,並曾為協助執行程序之行為。而依聲請人所提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被繼承人除本件經拍賣之不動產外,尚有汽車5部,考量本件遺產管理人所進行者為例行性職務,除陳報遺產清冊與協助執行程序等職務外,並未執行其他繁重或複雜性事務,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聲請人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25,000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