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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101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江秋雪即統富工程行相 對 人即債務人 立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南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乃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之承攬廠商,聲請人受債務人發包,進場施作土石採取及運送工作,業已全部完工,經核算工程款總額新台幣(下同)8,140,000元,詎債務人僅給付其中993,000元,尚欠7,147,000元未清償,且債務人已於民國109年2月7日遭銀行拒絕往來,顯然已無付款能力,爰依督促程序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等語,固據聲請人提出債權人網路列印之開放標案資料、支票明細及工程款結算總額、債務人公司票信資料查覆單及發票2紙、支票6紙、退票理由單3紙(以上均為影本)等為證,惟依上開支票明細資料,部分票據並未到期,且上開工程是否業已全部完工而得請求給付全部工程款,未臻明確,自難認有釋明。經本院於109年2月19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應於送達後7日內釋明上開事項,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迄今未就與債務人間之承攬工程契約及工程完工業已達可請求全部工程款提出釋明,是依據上開說明,本院認債權人請求附表所示已屆期、遭退票並已提出支票影本部分之票款金額50萬元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1號│├──┬───────┬───────┬───────┬───────┤│編號│發 票 日│ 金 額 │ 提示日 │支 票 號 碼││ │ │ (新台幣) │ │ │├──┼───────┼───────┼───────┼───────┤│001 │109年1月20日 │100,000元 │109年1月20日 │AG0000000 │├──┼───────┼───────┼───────┼───────┤│002 │109年1月20日 │300,000元 │109年1月20日 │AG0000000 │├──┼───────┼───────┼───────┼───────┤│003 │109年1月20日 │100,000元 │109年1月20日 │AG0000000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