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3號聲 請 人 楊月梅上列聲請人呈報聖煌營造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公司法第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其公司人格始能認為已消滅。又法院受理呈報清算終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84年台抗字第457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故法院依據清算人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以及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作形式審查,倘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認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聖煌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聖煌公司)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司字第11號呈報清算人就任事件准予備查在案,嗣聲請人為分配剩餘財產及辦理土地過戶事宜,兩度行文要求裁准清算程序終結未果,爰依法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未據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通過並送股東會承認簿冊之證明文件、清算所得申報書、剩餘財產分配表等文件供核,並陳報尚未辦理土地過戶及分配剩餘財產,則聖煌公司之清算事務並未終結,其聲明呈報清算終結請准予備查,自屬無據,應由本院為如主文所示之必要處分,由聲請人繼續清算事務,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