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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債 務 人 唐聖傑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張仕融律師(法扶律師)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代 理 人 陳世耀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代 理 人 郭勁良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蔡政宏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代 理 人 何新台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代 理 人 林旆均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代 理 人 諶鴻達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代 理 人 戴安妤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代 理 人 張義育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代 理 人 黃良俊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南投縣華德儲蓄互助社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舜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蕭文吉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又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債務人有如附表一、二之清算財團財產,亦有本院民國110年5月3日公告之資產表在卷可稽。本院擬處分方法如下:

(一)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清算財產為共有地,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524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鑑價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7,000元,經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程序仍無人應買,此經本院調閱103年度司執字第5245號卷宗查明屬實。債務人具狀表示願提出現款18,927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5,800元/平方公尺×面積39.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分之1=18,927) 分配予債權人,此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債務人110年5月25日民事呈報狀在卷可查。本院審酌附表一編號1所示地為共有地,之前歷經本院減價拍賣,無人應買,堪認變價不易,若重新經鑑價、拍賣程序,將徒增程序費用及時間延宕,實屬不易變價又價值甚低之清算財團財產,且債務人已於110年5月24日提出現款18,927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應屬適當。本院並擬於款項分配予債權人後,將附表一編號1所示土地返還債務人。

(二)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清算財產為車號00-0000號汽車一輛,西元1994年出廠,車齡為27年,經估價殘值為6,000元,有禾陞車坊提出之估價單在卷可查。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清算財產為車號000-000號機車一輛西元1998年出廠,車齡為23年,僅餘報廢價為300元,有台新車行提出之估價資料在卷可查。債務人同意以禾陞車坊之估價單所列6,000元、及台新車行之估價資料所列300元提出現款分配予債權人,此有債務人109年9月17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查。本院審酌本件汽車、機車若再經鑑價、拍賣程序,將徒增程序費用及時間延宕,實屬不易變價又價值甚低之清算財團財產,債務人已於109年9月3日提出現款6,000元、300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應屬適當。

(三)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清算財產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債務人原為要保人之名下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有效保單有9份(保單號碼分別為:A5DN176210、ACNN780570、AIANB22610、Z0000000000、ADBN028770、AG00000000、AJON338300、AMMN560330、AWO0000000),保單解約金約有158,528元(9份保單預估之保單解約金分別為:11,462元、66,189元、11,122元、12,353元、0元、5,631元、34,566元、0元、17,205元),嗣債務人於109年5月19日、109年5月26日、109年6月2日變更4份保單(保單號碼分別為:ACNN780570、ADBN028770、AJON338300、AMMN560330)之要保人為其子女。此分別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6日、109年6月20日、109年12月21日陳報狀在卷可查。其中保單號碼:ADBN028770、AMMN560330原無保單解約金,其變更要保人對本件清算程序並無影響。惟保單號碼:ACNN780570、AJON338300變更要保人之行為係於裁定開始清算(109年5月28日)前2年內(109年5月19日、109年5月26日)為之,依消債條例第20條規定,其變更要保人之行為,得撤銷之。本院審酌如須再選任管理人行使撤銷權及進行撤銷訴訟,須給付管理人報酬,衡量再選任管理人進行訴訟僅徒增財團費用及管理人報酬外,對各債權人實益不大,且債務人願提出現款供全體債權人分配,此有債務人109年9月17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查,並已於109年9月3日提出共計158,528元以代行使撤銷權及解除保險契約為處分方法,應屬適當。

(四)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清算財產為草屯鎮農會、草屯郵局之存款分別為301元、48元,共計349元,有存摺影本在卷可查,債務人已於110年5月24日提出現款349元到院。

(五)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清算財產為真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420股,均為實體股票,經向真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調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並查得每股股東權益為

0.04976元,債務人所持股之總價值僅170元,此有真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出具之持股證明單、資產負債表、損益表、110年3月8日真字第1100308001號函在卷可查。本院斟酌債務人無法提出實體股票,且若再經鑑價、拍賣程序,將徒增程序費用及時間延宕,實屬不易變價又價值甚低之清算財團財產,債務人已於110年3月29日提出現款170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應屬適當。

(六)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清算財產為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32股,其中294股為減資後無實體股票,應待債務人繳回減資前已領取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15股(此為實體股票),得受理換發無實體及撥轉,部分股票38股為無實體發行,109年12月17日股票市價為每股13.15元。此有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出具之股票持有證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6日台新總理股代自1100004431號函在卷可查。本院斟酌債務人無法提出實體股票進而辦理受理換發無實體及撥轉,且若再經拍賣程序,將徒增程序費用及時間延宕,實屬不易變價又價值甚低之清算財團財產,債務人願以110年3月26日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價每股13.3元計算,已於110年3月29日提出現款4,416元(計算式:13.3×332=4,416)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有110年3月2887台新金各日交易資訊資料在卷可查,應屬適當。

(七)從而,附表一、二所示清算財產,債務人總共已提出現款188,690元到院,擬製作分配表,分配予債權人。

三、本院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及為減省債權人與債務人時間、勞力、費用之支出,依首揭規定,以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為宜,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一109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02號 財產所有人:唐聖傑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草屯鎮 復興 218 39.16 12分之1 擬處分方法 債務人提出現款新臺幣18,927元現款,製作分配表,分配予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附表二109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02號 財產所有人:唐聖傑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擬處分方法 1 汽車 1 輛 債務人提出現款新臺幣6,000元現款,製作分配表,分配予債權人。 2 機車 1 輛 債務人提出現款新臺幣300元現款,製作分配表,分配予債權人。 3 保單解約金(新光人壽) 158,528 元 債務人提出現款新臺幣158,528元現款,製作分配表,分配予債權人。 4 存款 349 元 債務人提出現款新臺幣349元現款,製作分配表,分配予債權人。 5 真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3,420 股 債務人提出現款新臺幣170元現款,製作分配表,分配予債權人。 6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332 股 債務人提出現款新臺幣4,416元現款,製作分配表,分配予債權人。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