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04號聲 請 人 何奕霆相 對 人 陳逸駿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相對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109年2月4日起至109年4月6日止,陸續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0萬元,並以附表所示動產為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500萬元之抵押權,另交付支票3紙為還款之擔保。詎相對人開立之3紙支票均已遭拒絕往來導致退票,為此聲請拍賣扺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動產擔保借款契約書暨標的物明細表、照片、切結書、存證信函暨回執、存款憑條、支票、聲明書等件影本以為證。
三、本院於109年12月28日通知相對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其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財產所有人:陳逸駿 │├─┬─────┬───┬───┬─────────────┬─────────────┤│編│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物品所在地 │備註 ││號│ │ │ │ │ │├─┼─────┼───┼───┼─────────────┼─────────────┤│1 │炒菁機 │ 4 │ 台 │南投縣○○鎮○○路○○○○號 │製造商:宏春機械工業社 │├─┼─────┼───┼───┼─────────────┼─────────────┤│2 │篩解機 │ 1 │ 台 │南投縣○○鎮○○路○○○○號 │製造商:農協機械有限公司 │├─┼─────┼───┼───┼─────────────┼─────────────┤│3 │布球壓揉機│ 1 │ 台 │南投縣○○鎮○○路○○○○號 │製造商:阿倫製茶機械製造廠││ │ │ │ │ │930*910*1630(mm) │├─┼─────┼───┼───┼─────────────┼─────────────┤│4 │揉捻機 │ 1 │ 台 │南投縣○○鎮○○路○○○○號 │1030*840*1630(mm) │├─┼─────┼───┼───┼─────────────┼─────────────┤│5 │茶菁萎凋架│ 10 │ 座 │南投縣○○鎮○○路○○○○號 │ │├─┼─────┼───┼───┼─────────────┼─────────────┤│6 │空調設備 │ 1 │ 組 │南投縣○○鎮○○路○○○○號 │ │├─┼─────┼───┼───┼─────────────┼─────────────┤│7 │乾燥機 │ 1 │ 台 │南投縣○○鎮○○路○○○○號 │製造商:增益機械工廠 │├─┼─────┼───┼───┼─────────────┼─────────────┤│8 │壓縮機 │ 1 │ 台 │南投縣○○鎮○○路○○○○號 │製造商:阿倫製茶機械製造廠│├─┼─────┼───┼───┼─────────────┼─────────────┤│9 │電桶 │ 1 │ 個 │南投縣○○鎮○○路○○○○號 │ │├─┼─────┼───┼───┼─────────────┼─────────────┤│10│變速機 │ 1 │ 台 │南投縣○○鎮○○路○○○○號 │製造商:泛亞電氣行 │├─┼─────┼───┼───┼─────────────┼─────────────┤│11│鐵架 │ 1 │ 座 │南投縣○○鎮○○路○○○○號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