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19號聲 請 人 莊素日即興泰針織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清算人如認無法如期完成清算,自應於期限屆至前聲請延展清算期間,否則清算期間一旦屆滿,自無從再行延展。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就任為興泰針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泰公司)之清算人。茲因興泰公司尚有勞工退休金事宜尚待解決,致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興泰公司股東會選任之清算人,並於108年12月23日為就任之承諾,惟聲請人於109年6月18日具狀聲請展期清算,經本院准予展期至109年12月22日,上情經本院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9年度司聲字第113號展期清算事件查閱無誤。聲請人本應於109年12月22日以前完結清算,聲請人未能遵期完結清算,又未於期限屆至前,申敘理由,向本院聲請展期,而遲至應完結清算之期限屆滿後之109年12月23日始具狀為本件展期清算之聲請,本件聲請,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