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調字第160號聲 請 人 陳彥銘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元彬等人間請求給付應分擔費用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林元彬等24人間分割共有物費用分擔事件聲請調解,惟本件相對人共計24人,人數眾多,實難以期待相對人等均實際到庭調解,且達成合意,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